《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云南省經濟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1號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云府登314號
云 南 省 經 濟 委 員 會
公 告
2008年 第1號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經委第2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貫徹中央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戰略決策,充分發揮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我省技術創新體系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在企業組建的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實體和技術管理部門,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和組織保障,是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內容。
第三條 為推進我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我省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代表省內行業領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扶持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 1、省經委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具體負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日常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2、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監督評價擬申報和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扶持企業技術中心、鼓勵自主創新的財政政策,并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3、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主要負責企業技術創新有關政策的指導和落實工作。 各州市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以下統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推薦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31日。
第六條 申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云南省境內注冊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具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內或省內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定位與功能明確,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基本建立,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業績顯著,并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5、技術中心實行財務獨立,所需經費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建設、運行資金有保障。 6、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7、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8、已與一個以上的高等院?;蚩蒲袡C構建立較穩定的合作關系,并能有效地開展產學研聯合研究開發工作。 9、企業兩年內(指申請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有偷稅、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10、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于最低標準(見附件一)。
第七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企業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二)和《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三)。 2、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省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三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省經委。 3、中央在滇企業、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4、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評。 5、依據初評結果,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中介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通過企業技術中心答辯會對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水平和創新能力進行評審。專家組建議實地核查的,省經委組織兩名以上專家進行實地核查。 6、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依據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聯合公布認定結果,并頒布認定證書。
第八條 已是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九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自企業上報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評價
第十條 省經委依據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不開展評價年度,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填報相關工作總結與評價材料。 國家主管部門當年對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組織評價的,我省不再重復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于每年5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中央在滇企業、省屬企業直接報省經委)。評價材料包括:《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四)和《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三)等。 2、數據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一式三份)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報省經委。3、數據核查。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會議核查和實地核查等。 4、數據計算與分析。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一)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得分和評價報告。 5、評價結果確認。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正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1)評價得分低于60分;(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3)逾期一個月未上報評價材料;(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有二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一);(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家和省依法組織的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正?;顒?。
第十三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自企業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四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或相關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上報省經委。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保留或撤消原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與集團公司主營業務相同的下屬企業原有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不再保留;主營業務不同的,可作為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連續兩次評價為不合格; 2、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消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3、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4、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5、企業在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扶持或國際組織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時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處罰的; 6、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7、有偷稅、逃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8、企業有違反海關進出口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材料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省認定;已獲省認定的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省認定。
第十八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九條 對調整與撤消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二十條 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堅持總量控制、擇優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根據全省企業技術中心總體發展狀況,不斷提高認定和評價標準。
第二十一條 省經委應在有關政務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及時更新云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逐步推進認定和評價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成果的宣傳。
第二十二條 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組織專業培訓、實地考察和經驗交流等活動,幫助企業不斷加強技術中心建設、提高技術創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昆明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應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政策法規的宣傳、指導和服務,依法為企業自主創新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履行相關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國家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優先推薦為國家、省自主創新試點企業;對獲得國家和省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優先納入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
第二十五條 對運行良好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的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從云南省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財政貼息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予以扶持,用于技術中心關鍵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等研究開發條件建設。
第二十六條 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實施達到項目總體目標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驗收材料初審后報省經委,由省經委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經委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過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和專家的條件、資質及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州(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