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加強和規范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引導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云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11月3日
云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云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云南省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正、引導帶動、擇優高效的原則,引導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技術創新、開拓市場,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市場主體數量增長,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瓶頸。
第四條 專項資金在“陽光云財一網通”平臺上公開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或實施方案等,通過網上申報、網上審核、專家評審、網上公示、結果公開等程序組織項目申報和安排資金,實現全過程網上公開辦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管理。
云南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會同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方向和額度,支持重點和使用方式;根據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提出的資金預算,按程序下達預算、撥付資金;指導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等工作。
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年度支持重點,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提出資金安排計劃;審核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會同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下級部門落實專項資金使用監管、績效管理和項目驗收工作。
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方向、支持重點和使用方式,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向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報送資金預算方案、資金安排建議及績效目標;負責本行業領域項目驗收及績效評價。
第六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與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相關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監管,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統籌做好資金運行監管和績效管理。
州(市)、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資金申報主體報送的材料和數據,落實專項資金使用監管、績效管理和項目驗收工作。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管的直接責任。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支持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專業化水平。主要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重點產業中小企業延鏈補鏈強鏈、產業基礎能力提升、科技成果產業化建設項目等。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主要支持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技術創新、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等服務,提升創新創業能力。
(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主要支持中小企業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
(四)支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五)經省委、省政府明確的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事項。
第八條 云南省財政廳會同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以及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重點。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或載體開展示范試點的區域。
第十條 專項資金采取直接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各級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動態項目庫,支持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篩選。各州(市)完善項目管理機制,擬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州(市)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向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入庫和調整申請,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會同云南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后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以項目法分配為主,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具體行業領域項目申報工作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單位提出資金申請逐級上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通過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序后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統一審核后,商云南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安排計劃確定支持對象。
第十三條 云南省財政廳在收到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提出的資金安排計劃正式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下達資金。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機構運轉經費等。對專項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使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應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在向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報送資金預算方案時即應一并報送績效目標,經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審定后,云南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時一并下達經審核確定的績效目標。州(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具體項目運行監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業領域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情況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匯總形成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云南省財政廳在部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健全完善項目驗收機制,對建成后的資金項目每年組織驗收評估。州(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專項資金的項目驗收評估,驗收評估情況上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后報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備案,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視情況對上報的驗收結果進行抽查,會同云南省財政廳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收回相關資金,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編報虛假材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套取專項資金的;
(二)惡意串通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律和財務制度規定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后,云南省財政廳會同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進行綜合評估,按程序確定是否延長實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南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